黄山市红十字会救灾救助物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救灾救助物资的管理,确保救灾救助物资及时发放和调配,充分发挥救灾救助物资的使用效益,保障救灾救济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救灾救助物资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救灾救助物资,是指社会各界、各级红十字会、各级各部门安排、捐赠、调配的救灾救助物资。
第三条:工作基本原则:
(一)摸清灾情,准确评估。根据受灾情况和自救能力等因素调配救灾救助物资,以民生优先为原则,做到科学合理。
(二)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根据受灾情况和自救能力等因素合理调配救灾救助物资,优先安排发放,并对受灾严重的贫困地区给予适当照顾。
(三)专人负责、专账管理。及时归集和进行详细的登统计,做到捐赠物资账务清楚明晰、来去有帐、手续完备,并向捐赠方出具收据。
(四)救灾救助物资不得随意调整,不得平均分配或者截留、挪用,不得实行有偿使用。
(五)公开、公平、公正。救灾救助物资的收发情况应当向社会和受灾群众及时、动态公示,做到救灾救助物资管理使用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救灾救助物资的来源
(一)各级红十字会捐赠的物资。
(二)省、市政府和各级各部门下拨的物资。
(三)社会各界爱心企业、人士捐赠的物资。
(四)其它捐赠物资。
第五条:救灾救助物资按照以下具体情况分别安排使用:
(一)救灾物资用于解决灾民的吃、穿、住和抢救、转移、安置等生活困难。
(二)应急抢险阶段的应急物资,可统一交由市救灾抢险机构统筹分配。
(三)灾后恢复重建物资,用于因灾受损的恢复重建项目,实行项目管理,严格按照程序办理。
(四)贫困群众生活救济救助物资,用于解决贫困群众生活困难的生活救济问题。
(五)救灾救助物资捐赠者有明确意愿的,严格按照捐赠者的意愿安排使用;没有明确意愿的,按《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条例》的规定,依法处置。
第六条:救灾救助物资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接收的救灾救助物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法》、《中国红十字会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救助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安排使用。
(二)对上级红十字会安排的救灾救助物资应当向上级红十字会报送使用情况。
(三)做好救灾救助物资的收发情况备案,以便随时接受部门审计。
第七条: 调配和发放要求
(一)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要求调配和发放,严禁滞留滞拨、随意分配、优亲厚友、损失浪费、弄虚作假、截留克扣、挤占挪用、贪污私分。
(二)按需分配,确保救灾救助物资发放到最需要的受灾和贫困群众手中。
(三)救灾应急物资应及时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用于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四)有特别规定和上级物资下达文件有时间要求的救灾救助物资,应按规定时间要求调配发放。
第八条:对捐赠物资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动态公示,并向捐赠者反馈使用情况。
第九条:除以下情况外,任何人不得截留、挪用或者擅自改变救灾救助物资用途。凡截留、挪用或者擅自改变救灾救助物资用途等违规违纪行为者,一经发现,将追究其责任。
(一)救灾中能重复使用、救灾结束后对灾区无实际作用的物资(如医疗器械、帐篷、净水器),其所有权属红十字会,救灾工作结束后要予以回收,由当地红十字会负责管理,转为备灾物资。其中某些设备可以出租使用,所得收入转为备灾资金。
(二)对不宜分发的救灾救助物资(如营养保健药品、高档服装等),在报请上级红十字会或捐赠者同意后,可以等价易物或义卖,所得物资和款项全部用于救助灾民。
(三)对非当时适用物资(如夏季运到的棉衣、棉被等),如延期发放效果更好,在报请上级红十字会批准后,可适当延期发放,但不得挪用。
(四)对到货过晚或不适宜灾区使用的物资,报请上级红十字会批准后,可转为备灾物资。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救灾救助物资出入库流程
入库:救灾救助物资运抵→安排存放地点→专人负责接收(归集、登统计)→入库出清单(物品名称、数量、种类、合计)→向捐赠方出具收据
出库:制定分配方案→会领导审批→专人负责发放做好登统计→受赠单位接收物资并向捐赠方出具收据 (发放单位名称、发放物资种类、名称、数量、时间;受赠单位盖公章)→存档(收据)以便接受审计 →及时公开公示发放情况
黄山市红十字会救灾救助物资采购制度
1、为切实保障受灾及困难群众利益,加强救灾救助物资采购管理,确保救灾救助物资采购阳光运作,制定本采购制度。
2、对需要采购的救灾救助物资,满足市政府《市级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一律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公开招标。
3、需要采购的救灾救助物资,尚未满足满足市政府《市级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需自行采购的,一律实行询价制度。
4、询价工作由会领导安排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5、对采购物资有统一品名规格的,市红会以公告和函询的形式,统一时间、地点,由商家上报价格,参照“有效最低价中标”原则,经会工作会议集体研究确定供应商。
6、对采购物资难以统一品名规格的,由红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市场询价三家以上,逐一询价记录,并按“物美价廉”、“择优推荐”原则,向会工作会议提出采购建议,经会工作会议集体研究确定供应商。
黄山市红十字会救灾救助物资仓库管理制度
一、入库制度
1、各种捐赠及救灾物品在未办理入库手续前不得入库。
2、物品入库时要有入库单,仓库管理人员按单上所列物品名称、品种、数量、规格点收,清点无误后在入库单上签字;入库验收及台账应写明日期、序号、单价、金额来源。
3、对有时效期限的物资和材料应在库存报表备注栏中注明有效期,同时对期限临近的物资及材料应优先发放,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4、无入库单或入库单与实物不符时,不能办理入库手续,要重新核查。
5、贵重物品要及时会同有关部门验收鉴定后再入库。
6、仓管员在物品入库后要及时入帐、登记、分类存放,做到标志醒目、堆放整齐、库容整齐、道路畅通。
二、出库制度
l、没有分管领导签字及有关批文,物品一律不得出库。
2、物品出库要填写救灾救助物资调拨单,根据调拨单与接收单位人员共同清点物品并装运。
3、物品出库后要及时销帐、登记。
4、按时做好物品进出库的统计报表,要求规范、数字真实、准确、完整。
5、仓管员必须严格遵守各类物资的领发料及退库手续,对库内物资定期盘点,做到日清月结、账物相符。
三、物品保管制度
1、所有入库的物品要按货位分类整齐摆放。物品分新品、旧品两区,并按照成衣、棉被(褥、毯)、床上用品、生活用品、文化用品、食品、其它用品八大类别进行分类包装,并在包装袋(箱)上予以标明。
2、严格岗位责任制,定期点验库存物品,做到帐物相符。
3、各种物品码放、搬运入库时应先内后外、先下后上;出库时应先外后内、先上后下,不得抛掷;做到离墙离地,防止受潮霉变。
4、仓库内要及时清理,保持整洁。
5、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库房。
四、仓库安全制度
1、工作人员应熟悉消防常识、消防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及喷淋系统的正确操作。
2、工作人员要树立防火、防盗意识,做好日常防范工作。库内电器线路和防护设备应保持完好状态,仓库保管员下班前应关好门窗,切断电源,严防失窃和火灾事故发生。
3、除在仓库内使用防潮、通风、办公电脑等必要的电器外,严禁在仓库内使用其他电器等。
4、严禁在库区内吸烟或将火种带入库房,进入仓库大门即为禁火区,严禁将易燃易爆及强酸强碱等危险品、腐蚀物品带入库内。
5、库存物品摆放有序,库内要留有消防通道。
6、仓管员应对入库的物品应当开包(箱)进行检查,确定安全无隐患后,方可登记入库。
7、当遇储备仓库发生火灾时,按照谁发现谁报警应急处置原则,立即组织现场扑救并报告,做好现场保护,防止物资丢失。
8、发生物资被窃被盗,要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对于玩忽职守而导致的案件事故和霉烂变质等产生后果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黄山市红十字会捐赠爱心榜公告制度
1、为不断弘扬社会正能量,使捐赠信息公开透明,感召更多的人加入到爱心捐赠的人道事业中来,制定本制度。
2、本会爱心榜至少每半年公告一次,重大灾情后的捐赠及时公告,捐赠人有时限要求的按捐赠人要求进行公告。
3、本会爱心榜公告在黄山市红十字会网站的“通知公告”栏目、“我要捐赠”和“赊灾救济”栏目。
4、本会爱心榜公告内容为捐赠时间、捐赠人、是否定向捐赠、捐赠金额。对捐赠人有化名或不具名要求的,按捐赠人意愿进行公告。
5、捐赠爱心榜公告后,除专项活动对救助对象的公示外,对捐赠资金使用情况,至少每半年予以公告,重大灾情后及时公告,捐赠人有时限要求的按捐赠人要求进行公告。捐赠资金使用情况公告栏目同上,并增加在“财务预决算”的“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栏目中进行信息公开。
黄山市红十字会救助对象公示制度
为确保社会捐赠资金有效合理使用,让最困难的人得到最必要的帮助,促进人道救助公开、公平、公正,让人道救助工作在阳光下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1、对市红十字会接收的捐赠资金,按捐赠人定向或不定向要求,对定向或不定向救助群体产生的救助对象必须予以公示。定向捐赠是指定个体的不再进行公示。
2、公示栏目为黄山市红十字会网站“通知公告”栏目和“赊灾救济”栏目。公示时间为5-7天。
3、公示内容应含有:救助对象姓名、救助原因、家庭住址、救助金额等。
4、公示内容应指明监督举报方式。对收到的来信、来访、来电,应及时调查处理,有联系途径的必须予以反馈。
黄山市红十字会临时救助审批制度
为充分发挥市红十字会做为人道救助团体的作用,规范临时救助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1、临时救助是指当事人到会来访反映诉求,经指引到市救助站或其它途径解决无果、影响机关正常工作、当事人确有衣食之忧、或存有一定安全隐患的情况下,给予的临时关怀。
2、临时救助采取谨慎使用的原则,尽量指引当事人按正常程序求助。
3、临时救助实行报告和审批制度。接访人对符合第一条的当事人情况予以报告、填写临时救助审批表后,方可实行临时救助。
4、临时救助金额原则上控制在100元以内。
结果反馈
未收到其它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