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红十字会会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征集时间:[ 2018-06-15 ] 至 [ 2018-12-31 ] 状态:已结束
黄山市红十字会会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请将意见于2016年12月底前反馈到市红十字会办公室0559-2353644薛先生)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黄山市红十字会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中国红十字会会员管理办法》、《中国红十字会会费管理办法》及安徽省红十字会有关规定,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结合黄山市红十字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黄山市红十字会员会费收缴实行分级管理。各区县和黄山风景区红十字会负责管辖范围内会员会费收缴工作;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驻黄单位,市直管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会费收缴工作由市红十字会负责。
第二章 会费的收缴
第三条 个人会员会费按年度交纳,由会员所在基层红十字会收缴;个人会员会费应由个人承担,不得由所在单位支付。团体会员单位会费,由审批发放团体会员证的红十字会收缴。
第四条  新入会的会员应在获得入会批准后的30个工作日内交纳当年会费。
第五条 会员按年度交纳会费。入会时间不足1年的,按1年交纳。
第六条 基层红十字会应当在当年5月底前向上级红十字会上交会费;各区县、黄山风景区红十字会应当在6月底前向市红十字会上交会费;市红十字会应当在8月底前向省红十字会上交会费。
第七条 会员的会费标准:个人会员的年度会费不低于10元;青少年会员会费数额不限,按自愿原则交纳,由所在学校红十字会收缴;团体会员单位年度会费不低于1000元。
第八条 低保家庭和其他交纳会费确实有困难的会员,经所在红十字会研究,提出书面申请,报县区以上红十字会批准后可以减免。
第九条 会员交纳会费,由会员直接向所属红十字会交纳,也可由红十字会组织专职人员或受红十字会委托的志愿者上门收取,收缴会费的基层红十字会要及时予以登记,收缴会费的县级以上红十字会要及时开具票据。
第三章 会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条 黄山市各级红十字会收取的会费必须应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及开展与红十字会宗旨相一致的各项活动,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一条 黄山市各级红十字会费主要补充红十字会会员工作经费不足,用于市内红十字会员的学习交流和评估奖励;开展救灾准备和日常的人道救助工作;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进行救助;普及卫生救护和防病知识,进行初级卫生救护培训,组织群众参加现场救护和应急救援;开展“三献”工作宣传动员,推动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和器官遗体角膜捐献事业发展;开展红十字青少年活动;订阅红十字报刊、杂志;表彰会员和模范红十字志愿者;传播红十字知识;开展其他人道主义服务活动。
第十二条 按照《中国红十字会会费管理办法》,基层红十字会应将收缴会费的20%上交上一级红十字会,80%用于基层红十字会;市、县级红十字会应将收缴会费的30%逐级上交上一级红十字会,70%留本级红十字会。
第十三条 会费使用须经各级红十字会执行委员会或办事机构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红十字会指定专人负责,建立收支明细账目,实行会计、出纳分设。
第十五条 会费收缴使用要做到公开透明。个人会员会费交纳情况由收缴红十字会张榜公告;县级以上红十字会要向会员和下级红十字会开具会费的合法收据,并建立会费收支明细账目,做到独立核算。
第十六条 基层红十字会每年要张榜公告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按规定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 基层红十字会会费支出由会长审批;市县级红十字会由驻会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十八条 各级红十字会每年向上级红十字会报告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下级红十字会接受上一级红十字会对会费收缴、使用与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会员连续两年不按期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应予以注销。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黄山市红十字会系统,解释权属黄山市红十字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201 年 月 日召开的黄山市红十字会第四届理事会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从201 年 月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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