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红十字会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
第二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动态管理,在制度层面使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动态调整工作常态化。
第三条 对我会不予公开的信息以及依申请公开较为集中的信息进行全面自查,发现应公开未公开的信息应当公开,可转为主动公开的应当主动公开。
第四条 会办公室(监事会办公室)每年底抽查一次,对发现的应公开未公开等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五条 相关部室不及时履行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职能的,或经办公室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