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红十字会政务公开主动公开制度

作者:市红十字会 发布时间:2023-12-20 15:54 信息来源:黄山市红十字会 阅读次数:

第一条 为保证我会政务信息及时准确地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谁主管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成立由会党支部书记、常务副会长为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并协调督促业务科室(以下简称公开义务人)做好有关工作。

第四条 公开义务人要积极主动、及时准确地公开所制作或获取的政务信息。公开信息内容涉及其他公开义务人的,应当主动与其他公开义务人进行沟通、确认,确保公开信息准确一致。

第五条 对于公开信息表现积极的,将按照《市红十字会信息宣传工作考评实施办法》,给予一定的奖励。对于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或公开信息造成社会影响的,将按照《市红十字会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进行处理。

第六条 本制度由市红十字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