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黄山市红十字会捐赠荣誉认定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黄山市红十字会捐赠荣誉认定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黄山风景区红十字会:
为进一步推动和规范全市的捐赠工作,激励支持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捐赠者,经研究决定,现将《黄山市红十字会捐赠荣誉认定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黄山市红十字会捐赠荣誉认定工作管理办法》
黄山市红十字会
2023年7月4日
附件:
黄山市红十字会捐赠荣誉认定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中国红十字会捐赠管理办法》《安徽省红十字会捐赠表彰工作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为推动和规范全市捐赠工作,激励支持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捐赠者,促进黄山市红十字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捐赠是指自愿并无偿向全市各级红十字会捐赠资金、实物等财产,用于赈灾、救助、乡村振兴、社会福利、志愿服务、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器官捐献等红十字事业的个人、单位或社会组织。
第三条 接受的捐赠款物应当是捐赠者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接受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
第四条 捐赠者有权指定捐赠用途。本会不得违背捐赠者的捐赠意愿,擅自改变捐赠资金的用途;如确需要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者的书面同意。对于没有具体捐赠意向的款物,本会可以按照其宗旨和人道需求统筹安排使用,使用情况应向捐赠者及时反馈。
第五条 依据上级红十字会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捐赠荣誉认定标准(标准包含下限):
(一)全年累计捐赠人民币10-30万元的单位、组织和5万元以上的个人,授予“黄山市红十字金奖”,颁发捐赠证书、奖牌。
(二)全年累计捐赠人民币5-10万元的单位、组织和3万元以上的个人,授予“黄山市红十字银奖”,颁发捐赠证书、奖牌。
(三)全年累计捐赠人民币3-5万元的单位、组织和1万元以上的个人,授予“黄山市红十字铜奖”,颁发捐赠证书、奖牌。
(四)在本市县(区)红十字会设置专项基金,首次捐赠人民币3万元以上的组织和1万元以上的个人,授予“黄山市红十字人道服务奖”。
(五)全年非货币捐赠累计折合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捐赠者,授予“黄山市红十字贡献奖”,颁发捐赠证书、奖牌;10-30万元的捐赠者,授予“黄山市红十字奉献奖”,颁发捐赠证书、奖牌。
(六)对本会进行捐赠,不满足以上条件的,颁发捐赠证书。
第六条 捐赠数额较大的,经捐赠者与接受方协商,可举行捐赠仪式。
第七条 捐赠数额的计算标准:
(一)全年多次捐赠者,数额累计计算,计算结果按相应标准予以认定,计算时间为每年1月1日—12月31日;设置专项基金认定时间为基金成立至执行结束。
(二)以外汇(币)捐赠的价值,按接受当天汇率换算为人民币数额计算。
第八条 市红十字会每年对捐赠荣誉认定一次,各区县红十字会应在12月底前汇总当年符合条件的捐赠者名称、款物价值、捐赠时间、捐赠凭证以及受赠红十字会等信息上报市红十字会。符合省级或中国红十字会表彰的捐赠者:一次性捐赠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捐赠者;全年累计捐赠人民币30-100万元或物资捐赠折合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捐赠者;设置专项基金的企业或个人,且专项基金首次捐赠30万元以上,由各区县红十字会收集信息,市红十字会汇总后上报。
第九条 根据本办法,赈济救护部负责及时统计捐赠认定情况,经核准、审批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再进行荣誉证书颁发。
第十条 接受捐赠后,各级红十字会为捐赠者开具统一合法捐赠票据,颁发捐赠证书;捐赠者可凭捐赠票据,享受相应税收优惠。
第十一条 区县红十字会如需对捐赠者另行鼓励,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相应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黄山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皖公网安备341000020001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