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48575984X/202504-00013 信息分类: 回应关切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公民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黄山市红十字会 发布日期: 2025-04-08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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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性: 有效

【互动回应】向红十字会捐款可否退款?

作者:市红十字会 发布时间:2025-04-08 15:55 信息来源:黄山市红十字会 阅读次数:

黄山市红十字会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已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根据《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各级红十字会根据救灾、救助和红十字事业发展的需要依法接受捐赠。黄山市红十字会捐赠账户及收款二维码等捐款渠道已在黄山市红十字会官方网站进行公开。

《黄山市红十字会资金捐赠指南(试行)》第三部分接受捐赠第15条:红十字会收到未提供使用意向或使用意向不一致的定向捐赠资金,应与捐赠人沟通达成一致,如达不成一致,红十字会有权婉拒并按原渠道退回。第16条:以下捐赠,红十字会不予接受,已经到账的资金,按原渠道退回:一是资金来源非法或捐赠人无权处分的;二是附加不合理条件或涉及商业营利性活动的;三是超出红十字职责范围或公开募捐范围及其他不符合公益性目的的;四是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的;五是利用捐赠以任何方式宣传法律禁止宣传的产品或事项的;六是其他违法或有悖公序良俗的捐赠行为。第17条:除第15条、第16条规定情况,红十字会依法接受的捐赠资金,一般不予退回。第18条:捐赠人因特殊原因确需退回的,须在捐赠行为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向红十字会提出书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