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红十字会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黄山市红十字会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黄山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需要获取主动公开黄山市红十字会信息目录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依法向市红十字会提出申请,经我会审查,向公开权利人公开符合一定条件的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会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为我会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受理机构,办公地址设在市红十字会办公室,联系电话及传真0559-2353642,受理时间为除法定节假日之外的上午 9:30至11:30。
第四条 向我会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直接向会办公室索取,也可从黄山市红十字会政务公开栏目上下载。采取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我会办公室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第五条 提出公开市红十字会政府信息的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详细地址、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六条 对收到的公开市红十字会政府信息的申请,会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登记、编号,并根据申请公开的内容和部室职能分工,在2个工作日内转交相关部室办理。对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办理部室可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第四条 向我会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直接向会办公室索取,也可从黄山市红十字会政务公开栏目上下载。采取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我会办公室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第五条 提出公开市红十字会政府信息的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详细地址、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六条 对收到的公开市红十字会政府信息的申请,会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登记、编号,并根据申请公开的内容和部室职能分工,在2个工作日内转交相关部室办理。对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办理部室可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公开决定书应注明公开时间、公开场所、公开方式。延长公开期限的,应说明延长的理由;
2.属于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和依据以及救济途径;
3.属于主动公开且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公开权利人;
4.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指引告知公开权利人;
5.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我会掌握范围的,应协助将申请转递至相关受理机关,同时告知公开权利人联系方式;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公开权利人;
7.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公开权利人更改、补充申请。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依法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区分处理的,承办部室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由承办部室征求第三人意见。第三人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承办部室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告知第三人。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由承办部室征求第三人意见。第三人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承办部室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告知第三人。
第七条 承办部室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会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答复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八条 承办部室的告知或答复,均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经会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审核,加盖委机关印章。
第九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根据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会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黄山市红十字会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处理。
1.对公开权利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2.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3.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4.违反规定乱收费的;
5.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黄山市红十字会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